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8〕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長沙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學校)建設及產權移交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學校,是指根據《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長沙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規定(試行)》(長政發〔2017〕10號)等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基礎教育設施。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由園區管理單位、片區土地一級開發商負責建設配套基礎教育設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再約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住宅項目配建配套基礎教育設施。普通高級中學原則上由政府統籌組織建設。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稱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建設和移交所開發項目的配套學校。
第四條 發改、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監督管理配套學校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
第五條 配套學校原則上應與住宅小區首期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條 除國家規定服務半徑內學位配建已滿足需求的外,原則上120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幼兒園,125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小學,2500戶及以上住宅小區應按標準配建配套初中。未達上述開發規模的住宅項目,其配套教育設施由政府統籌組織建設;但住宅開發項目用地中有控規教育用地的,應從控規規定配建。住宅小區需配套的基礎教育設施規模少于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應按照專項規劃確定的規模一次性建設。
第七條 住宅小區配套學校應以控規和專項規劃為依據進行建設。但國家規定服務半徑內無控規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規管理單元內控規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應在招拍掛用地中規劃相應規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第八條 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提供。控規中已明確配套學校建設用地面積的,從控規規定;控規中未明確配套學校建設用地面積的,應根據控規容量人口、城市設計、《長沙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規定(試行)》和專項規劃確定建設用地面積。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在組織住宅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明確配套學校建設規模、標準要求、交付條件、產權歸屬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報土地資源管理委員會審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明示配套學校建設規模、標準要求、交付條件、產權歸屬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開發企業應承擔的配套學校建設和移交義務,并注明配套學校建設規模、標準要求、交付條件、產權歸屬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配套學校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配套學校建設規模、標準要求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發企業不得擅自縮減或修改配套學校建設規模、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部門應對開發企業配建配套學校在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建筑節能、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三條 經批準預售或現售的住宅項目,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對配套學校的位置、面積及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配套學校應經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消防、規劃、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配建配套學校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附條件行為,配套學校屬國有公共教育資產。配套學校經驗收合格后,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移交當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城區普通高級中學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級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應在配套學校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筑審查有關文件、相關單項(棟)的建設圖紙資料、建筑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復、驗收等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接收單位收到開發企業移交報告書后對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向開發企業書面反饋接收意見。移交材料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在 15天內辦理移交手續;不符合的,書面通知開發企業整改。
第十八條 經教育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相關政府部門批復,將學校產權辦理在學校或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名下。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須負責移交前配套學校配建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并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移交后確權辦證的費用、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使用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由接收單
位負責。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建配套學校視同政府投資建設行為,配套學校建設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資建設學校稅費優惠政策。配套學校為自管房產,接收單位自行負責物業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學校的,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利用長沙市房地產行業誠信和資質管理平臺,對開發企業配建和移交配套學校行為進行監督,將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管配套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要求,辦成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或免租金委托辦成普惠性幼兒園。
第二十四條 住宅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配套學校建設和移交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關部門,長沙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1月19日印發